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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第3條

查驗單位核准乘客過夜住宿時,應將其護照或旅行證件收存保管,於乘客 離境時發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民用航空運輸業發給識別證,並將乘客名單通 知該管警察機關。 前項識別證之格式,由查驗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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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