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 第8條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第8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一週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 核定補償費一成之拆遷作業補償費。但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航空站應開 立「強制拆除處分書」 (如附件三) 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養鴿戶於 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僅發給核定之補償費,不另加強;逾 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