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37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7條

於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車輛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第3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