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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36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附則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 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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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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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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