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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31條

國境內助航設備之設置、變更及廢止應先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助航設備設置人,應依民航局之規定管理其各項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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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