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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30條

航空站及飛行場,非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他用。 借用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交通部應與國防部協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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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