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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81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 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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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