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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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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81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
第七十八條
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 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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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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