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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8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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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