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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2條

航空器向海上行動業務電台呼救時,得利用海上行動船舶諸頻率中之四一 八二、六二七三、八三六四、一二五四六、一六七二八及二二二四五千赫 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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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