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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3條

航空器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一六○五至四○○○千赫頻段間者, 應使用二一八二千赫向海上行動業務電台求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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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