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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5條

營救地面電台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頻段,或 四○○○至二七五○○千赫頻段間者,應使用A二發射,以五○○或八三 六四千赫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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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