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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6條

營救地面電台所用頻率,如經核定在一六○五台二八五○千赫頻段或一一 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及 (或) 二三五至三二八.六兆赫頻段者, 應使用A三發射以二一八二千赫或一二一.五兆赫及 (或) 二四三兆赫呼 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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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