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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9條

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 (R) Service) 使用之中 、高頻 (HF) 段為二八五○至二二○○○千赫間頻段,其使用必須遵照國 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法規之有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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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