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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18條

搜尋 (Search) 與救護 (Rescue) 用頻率如左: 一、高頻 (HF) 設備之頻率,為三○二三.五千赫及五六八○千赫。 二、搜救協調中心 (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與執行搜救業務航空 器間連絡用之特別頻率應視區域性之規定,自航空行動頻率段中選用 之。 三、民用航空器參與搜救任務時,正常情況下,使用指定之航路頻道與台 北區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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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