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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25條

可指配諸頻率之頻率隔離及其限制如左: 一、國際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之頻率隔離最小應為五十千赫,但亦得 採用二百或一百千赫之頻道隔離。 二、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間之指配頻率最低應為一一八兆赫 而最高應為一三五.九五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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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