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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24條

一一七.九七五到一三六兆赫間頻段之支配如左表: (編 註: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92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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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