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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29條

延伸通信距離之特高頻設備,其天線之增益,在服務區域角寬度 (Angul- ar Wilth) 為時,超過中心線正或負兩倍內,不得大於偶極子 (Dipole) 天線三分貝 (db) 以上。但在各種情況下,對其他無線電業務,不得有干 擾。服務區域之實際地平、角寬度及有效輻射功率,應予個別考慮,並參 照「有關特高頻通信頻率分配應考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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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