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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 第30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30條
一、各電台與從事國際飛航通信之航空器間之通信於使用一一七.九七五 至一三六兆赫頻段對應為單頻道單工。 二、無線電助航設備之地對空語言頻道,依區域性協議得用以廣播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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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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