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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之禁止情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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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