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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公益性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十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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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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