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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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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