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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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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 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 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 三、政府核派服勤人員。 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 五、該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員工及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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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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