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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規則所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以下簡稱無線電對講機),係指使用頻率為二六‧九六○-二七‧四…第3條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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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