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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 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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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