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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21條

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依電信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擅自接入公眾通信網路者,依電信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吊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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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