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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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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20條
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須以無線電對講機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先 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時, 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接獲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 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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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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