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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通 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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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