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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民航事業發展,並提供財務穩定性的管理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2-22・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與飛航安全,特設置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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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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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通 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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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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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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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訓練等作業支出。 三、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支出。 四、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支出。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八、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十、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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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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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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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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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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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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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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