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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2條

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於該年年考時,對於民選縣 (市) 長 之工作成績,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填具縣 (市) 長工作考核表,送請省政 府縣 (市)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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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