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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會首長組織縣 (市 )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以民政廳長為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執行初核, 送省政府主席複核後,將有關考核表冊函報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審查前項考核表冊,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調查其事蹟,以為核定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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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