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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2條

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分為年考與總考,就其工作及操行,依左列規定考 核之: 一、年考:自縣 (市) 長就職日起算,每滿一年舉行一次。就其一年成績 考核之。其任職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得另予考核。 二、總考:於縣 (市) 長四年任滿時舉行一次,就其四年成績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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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