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 第3條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年考、總考各以一百分為滿分,依左列總分定其等次: 一、特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前項成績之考核,工作佔百分之七十,操行佔百分之三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