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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2條

懲戒委員會於收受前條第二項之意見書、申辯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速全卷送請覆審委員會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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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