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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與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經營權及管理權之相關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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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