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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委任或委託時,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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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