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6條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期限移交接管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