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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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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