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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但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應優先支付前條之費用。 接管人應每月結算,並陳報主管機關。 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者,接管人應即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因必要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管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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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