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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21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1條
依前條規定協商者,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二、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 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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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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