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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22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2條
甄審會辦理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入圍申請人個別協商。 七、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入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甄審內容,揭露於其他入圍申請人。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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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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