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26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6條

甄審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甄審會各次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結果公開後二週內公開於主辦機關網路。 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審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者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審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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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