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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5條

綜合評審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二週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及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公告徵求後無申請人、資格審查後無合格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完成簽約者,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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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