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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2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申訴人。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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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