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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5條

申訴之提起,以申訴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申訴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視為提起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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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