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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5條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 五、年、月、日。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其審議判斷書除載明主文外,僅附理由,不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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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