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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第26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6條
審議判斷書應指明主辦機關有無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經指明其有違反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主辦機關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主辦機關應依通知辦理。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申訴會為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申請人之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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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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