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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3條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主辦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異議之年、月、日。 前項異議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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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