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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4條

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異議逾越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 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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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