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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31條

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為前項之處理者,應即通知異議人或申訴人及申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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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