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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7條

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屆第五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組成之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具有法律、工程、財務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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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